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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初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厅青兰高速雷家角至西峰段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厅青兰高速雷家角至西峰段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初4号之二原告: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176号中城都市花园5号楼902。法定代表人:林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圣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买家街123号院。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肃省交通厅青兰高速雷家角至西峰段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文芙,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厅青兰高速雷家角至西峰段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天���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484元,减半收取计214262元,由原告福建省天弘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芦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华尔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