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王蕊、高晓伟、王颖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王蕊,高晓伟,王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4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波,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住址:双辽市。被告王蕊,女,1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高晓伟,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颖,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王蕊、高晓伟、王颖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计24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艳助审员 董 璇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