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胡腾梅,黄风梅,XX华,刘洪泉,廖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1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206号。负责人黄磊,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州大桥丽园小区10栋2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984623。法定代表人黄桂。被申请人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组织机构代码:159913215.法定代表人虞志华。被申请人胡腾梅,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黄风梅,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XX华,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刘洪泉,��,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廖海荣,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申请人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胡腾梅、黄风梅、XX华、刘洪泉、廖海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胡腾梅、黄风梅、XX华、刘洪泉、廖海荣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7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胡腾梅、黄风梅、XX华、刘洪泉、廖海荣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7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