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与段永敏、陈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段永敏,陈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79号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地址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西门生产大队建设队。法定代表人熊火印。委托代理人汪正学,该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友田,该公司工厂部总经理。被告段永敏。被告陈维山,系段永敏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永敏、陈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荆州格力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琼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