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9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胜诉被告张万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胜,张万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3005号原告:王会胜,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被告:张万山,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会胜诉被告张万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胜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人民陪审员  胡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