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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6)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培、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S2**省道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至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王村与瓦刘村什子时,因操作不当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管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曹某某、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就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没有打通,不久120将电话打到曹某某手机上,曹某某说了事故的大致情况和地点。后肇事地点过路人问曹某某是否报警,曹某某说没有,过路人说他们已经报过警了。过了一会120就赶到肇事地点,将刘某某和曹某某拉往咸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刘某某经当日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4月19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以第201601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管某某及刘某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分别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管某某近亲属赔偿款5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赔偿款60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另查明,2016年4月19日此交通事故经渭城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遇紧急情况操作不当,为一方过错,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管某某及刘某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育宁审 判 员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贺知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文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