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书均与张新、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均,张新,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292号原告:李书均,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生,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微,女,汉族,1978年3月5日生,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三街十九委二组。被告:张新,男,汉族,1986年4月8日生,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15段。法定代表人:赵丽杰,负责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处伟峰生态新城8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晓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均与被告张新、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书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迟春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