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振东诉被告栗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东,栗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53号原告:郑振东,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栗世英,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密山市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郑振东与被告栗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0日,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原告郑振东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东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郑振东负担。审 判 长 蔡红利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