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4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季佩琴与王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季佩琴。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佩琴诉被告王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季佩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谈文荣人民陪审员盛静安人民陪审员林永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沐文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