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谭永亮与胡文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亮,胡文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永亮被执行人胡文铮申请执行人谭永亮与被执行人胡文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一、支付款项6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二、承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及执行费819元。上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光辉人民陪判员林永羡人民陪判员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