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丽、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晋源区新晋祠路××小区南200米工地口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发现涉嫌酒后驾车,被民警查扣。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贾某供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归案情况说明、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126.26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韶林人民陪审员 杨爱青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世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