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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迈巴赫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鸿源建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迈巴赫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鸿源建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709号原告佛山市迈巴赫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沙步开发区横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6900276M。法定代表人伍伟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苗苗,女。被告陕西金鸿源建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雅庭花园30302室。注册号610000100231384。法定代表人余秀芝。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迈巴赫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鸿源建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迈巴赫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迈巴赫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96元,剩余15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