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立凤、万玉连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凤,万玉连,孙礼玉,俞翠英,孙志连,刘永平,王应才,刘金成,席玉华,孙红云,赵良方,相小芹,王春明,李亚梅,王素平,郑玉柏,王付年,王建涛,薛清云,王小霞,王立银,谢文霞,陈玉方,宋雅兵,孙礼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4381号原告:王立凤,居民。原告:万玉连,居民。原告:孙礼玉,居民。原告:俞翠英,居民。原告:孙志连,居民。原告:刘永平,居民。原告:王应才,居民。原告:刘金成,居民。原告:席玉华,居民。原告:孙红云,居民。原告:赵良方,居民。原告:相小芹,居民。原告:王春明,居民。原告:李亚梅,居民。原告:王素平,居民。原告:郑玉柏,居民。原告:王付年,居民。原告:王建涛,居民。原告:薛清云,居民。原告:王小霞,居民。原告:王立银,居民。原告:谢文霞,居民。原告:陈玉方,居民。原告:宋雅兵,居民。原告:孙礼法。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礼法,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朱进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宏波,灌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王立凤、万玉连、孙礼玉、俞翠英、孙志连、刘永平、王应才、刘金成、席玉华、孙红云、赵良方、相小芹、王春明、李亚梅、王素平、郑玉柏、王付年、王建涛、薛清云、王小霞、王立银、谢文霞、陈玉方、宋雅兵、孙礼法与被告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信息化局))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24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礼法,被告信息化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将用于补偿职工工资的卖厂款50万余元予以退还原告,每人补偿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灌南县药用胶囊厂(以下简称胶囊厂)的土地工,工厂于1987年筹建,原告因厂征用土地带工进厂上班,1994年工厂停产。工厂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现已停产数年。20世纪初,根据省、市、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厂搞脱沟改制,实施两个置换,由被告牵头,将厂的资产对外出售,卖厂获得400多万元资金,由被告作出了相关分配措施,但未考虑建厂初期拖欠原告的工资。资产分配完毕后,尚余50余万元,被告予以截留。根据法律规定,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属于集体所有,被告截留实属不当。被告信息化局辩称,原告等人并非企业的举办者或者股东。即使原胶囊厂在偿还各类债务后有剩余资产也不应归原告等人所有,应归投资者所有。原胶囊厂是被告(原灌南县经济委员会)拔款成立,解散后其资产应归被告所有。灌南县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原胶囊厂职工养老问题,2012年底对胶囊厂改制,并收回原地块使用权,转换为商业用地后公开挂牌出让。原告所诉返还资金系灌南县财政局拔付给胶囊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专项资金的剩余部分,并非原胶囊厂所有,更非原告所有。原胶囊厂改制后,剩余资金理应返还灌南县财政局。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民事案件。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系原胶囊厂的主管部门,被告对原胶囊厂进行改制,改制后被告对企业资产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凤、万玉连、孙礼玉、俞翠英、孙志连、刘永平、王应才、刘金成、席玉华、孙红云、赵良方、相小芹、王春明、李亚梅、王素平、郑玉柏、王付年、王建涛、薛清云、王小霞、王立银、谢文霞、陈玉方、宋雅兵、孙礼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屠维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友新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