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毛一中与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中,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郑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355号原告:毛一中,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工业功能区兴航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郑益生。被告:郑益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地址确认为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毛一中诉被告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毛一中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毛一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一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由原告毛一中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占珍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