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初7950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周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及本院电话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周某尚欠原告10000元离婚财产分割款,承诺2016年5月24日归还,但至今不予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予以归还。被告周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9月29日,双方经(2015)铜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离婚。协议具体内容为: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周���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周俊辰(2014年10月20日生)由被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周某自行负担;三、被告周某自愿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4万元;四、原被告之间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等纠纷。上述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离婚之后,被告周某于2016年5月23日给付原告王某3万元,尚欠1万元没有给付,并于同日给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王某离婚协议余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承诺于2016年5月24日归还。但之后至今,被告周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周某2016年5月23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2015)铜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但其却没有全面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离婚协议约定的尚未履行的财产分割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