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薛淑栋与闫乃春、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栋,闫乃春,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鱼道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969号原告薛淑栋,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闫乃春,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C座920室。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鱼道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镇政府驻地309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栋诉被告闫乃��、被告西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鱼道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士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