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永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1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超,男,1962年8月3日生,务工,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人陈永超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超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永超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社区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的价值人民币5208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陈永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永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永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追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永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