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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内法执字第175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内法执字第175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9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孟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于1998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孟某某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孟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黄河路支行有代发的个人工资收入每月2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黄河路路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提取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