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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文谦与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谦,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464号原告:张文谦。被告: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峰。原告张文谦诉被告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张文谦负担。审判员  孟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