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文谦与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谦,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464号原告:张文谦。被告: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峰。原告张文谦诉被告陕西鑫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张文谦负担。审判员 孟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