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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6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兢与沈洁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兢,沈洁妍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6970号原告:姚兢,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洁妍,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兢与被告沈洁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审 判 员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仇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