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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瑞与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626号原告张瑞。委托代理人曹XX,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胡玖,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先伟,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君,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瑞诉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元元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亿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并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两份,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等。后被告未及时返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4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为124267元)。被告亿泰公司辩称:经过确认,原告诉称的40万元借款不属实,被告没有收到此40万元,也没有出具过借款协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将该款项汇至被告公司的会计张凤账户。同日,张凤从其账户取款40万元,并向被告账户转入40万元。后经过结算,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两份,确认借款本金总额为40万元,同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5%,该两份借款协议上均盖有“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原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亿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出借了40万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数额为40万元。关于利息,上述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约定为月息1.5%,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关于利息另有约定。故利息应按照月息1.5%计算,且利息的计算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1月3日。故原告的上述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张瑞对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为4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4521元,由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4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音音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计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