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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明,理事长。被执行人许双祥,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严建明执行员  陈友权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