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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姜维与陈光辉、叶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陈光辉,叶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173号之一原告:姜维,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光辉,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叶红波,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与被告陈光辉、叶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撤回对被告陈光辉、叶红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姜维负担。审 判 长  彭晓晓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