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立文与席新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文,席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文,男,生于1962年12月19日,住甘肃省西峰区。被执行人席新桥,男,生于1967年3月28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张立文与被告席新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席新桥清偿张立文工程款27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席新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对其拘留15日,拘留期间,席新桥亲属代为履行140000元,下剩标的132000元,查明席新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立文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张立文与被告席新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朱世源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