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斌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斌,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东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斌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6)湘04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被告人李斌在“金海湾”地下六合彩投注网上注册了ss005、ss006两个账号用于投注六合彩。同月19日至28日,李斌在衡东县珍珠乡双凤村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收受熊某1、熊某2、罗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5期共计281064元,从中获得佣金12359.3元。同月30日晚,被告人李斌在衡东县珍珠乡双凤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三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3.24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熊某1、熊某2、罗某的证言,网站交易信息、接受投注信息的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李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斌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上诉人李斌上诉提出,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劝说熊某1等人到派出所投案,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斌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李斌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2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李斌提出“其家属劝说熊某1等人到派出所投案,有立功表现”。经查,上诉人李斌到案后,其家属劝说了投注六合彩的熊某1等人向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上诉人李斌有立功表现,故对上诉人李斌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斌还提出“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判已考虑到上诉人李斌的坦白情节及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以赌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上诉人李斌数罪并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李斌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真诚审判员 周 琛审判员 陶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伟打印责任人:周 琛 校对责任人:袁 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