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大兵与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兵,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黄大兵,男性,汉族,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住所地梁平县回龙镇山河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905124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渝0228执4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