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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金额限于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