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金额限于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