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克通、张一凡、李宗兰与郭平、郭占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克通、张一凡、李宗兰与被执行人郭平、郭占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南溪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平、郭占金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平、郭占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郭平、郭占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