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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秋仙与钟卫华、陈新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仙,钟卫华,陈新建,刘均,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988号原告:张秋仙。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卫华。被告:陈新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志斌、臧晖,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均。被告:高琴。原告张秋仙与被告钟卫华、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刘均、高琴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6年10月12日,原告张秋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仙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70元,由原告张秋仙负担。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马艳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