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刘红军、苏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刘红军,苏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633号原告张丽娟,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被告刘红军,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址。被告苏钊霞,女,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刘红军、苏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丽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