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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白云峰松原孙佳琪健康权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峰,孙佳琪,孙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47号原告:白云峰,男,2005年6月4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宁江区。法定代理人:曲艳杰,女,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系原告母亲,身份证。法定代理人:白利彬,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佳琪,女,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宁江区富源小区。被告:孙涛,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宁江区富源小区,系被告孙佳琪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峰与被告孙佳琪、孙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