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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弘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弘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10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弘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83112895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开发区金牛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忠。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81729M,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兴宁路988号。法定代表人:方维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弘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五份《出口产品供需合同》,认为本案双方约定在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五份《出口产品供需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应当有效。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凯审 判 员  郝为民代理审判员  李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 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