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雄与卢耀、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卢耀,王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374号原告:王雄。委托代理人:刘冬,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耀。被告:王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与被告卢耀、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