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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雄与卢耀、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卢耀,王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374号原告:王雄。委托代理人:刘冬,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耀。被告:王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与被告卢耀、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