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孙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233号原告:谢某,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良,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孙某,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贵斌,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