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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现住林甸县。2016年3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黑林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向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补充侦查建议函,检察院于2016年7月18日回函。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再次向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发补充侦查建议函,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黑林检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岩、代理检察员李双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多次与相关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其要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非访扬言要到北京拦截地铁威胁、恐吓林甸县人民政府,要求向其支付多年的上访费用共计20万元人民币。马某某的上述行为给林甸县人民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马某某做事比较极端,曾因携带管制刀具进京非访、在北京公共场所喝药自尽未遂等过激行为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被林甸县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因其父亲马某所有的位于林甸县境内的住宅及院落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马某某对拆迁补偿款不满而多次进京非访。2013年11月9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12日,马某某以同样理由再次到北京非访,在北京市前门附近服用大量安眠药,因其扰乱了首都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马某某因同样原因先后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次。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为了稳控北京重要、敏感、禁止非访地点公共秩序及工作秩序,林甸县人民政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共动用警力20人、汽车7辆次,花费9.9万元,往返北京多次,里程一万公里,依法将马某某强制带回林甸。2016年2月23日,马某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林甸县政府向其补偿300万元拆迁补偿款,在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公然扬言要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前往北京拦停地铁,以制造国际舆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违法非访,不仅造成当地政府信访考核和维稳工作的巨大压力,还给当地政府的行政资源造成巨大浪费,甚至严重影响了北京地区的信访管理秩序以及北京地区国家信访部门规定的信访地点以外的重点、敏感、禁止信访地点公共秩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关于马某房屋拆迁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马某某信访案件的说明等;2.证人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马某某信访轨迹说明材料,林甸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上访劝访的情况说明材料;5.行政拘留决定书等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6年,因林甸县棚户区改造,马某(马某某之父,已故)所有的位于木工厂方块的房屋被拆迁。马某某对拆迁补偿价格不满意,要求林甸县政府补偿其350万元。因政府未同意,其自2013年以来多次到市、省、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多次。2013年11月9日,马某某在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7号进行非访时,因其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12日,马某某以同样理由再次到北京非访,在北京市前门附近服用大量安眠药,被林甸县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送至医院抢救,因其扰乱了首都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其多次进京非访,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9月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全国“两会”之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马某某多次进行约谈,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依法依规表达诉求。马某某不同意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执意要求政府一次性补偿其300万元。否则就进京上访。并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将进京拦停地铁制造事端。马某某向政府索要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室内物品损失、其看病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其母亲治病、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因拆迁洗车场停业损失、上访费用、没有得到补偿造成的利息损失。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马某房屋拆迁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因林甸县旧城区改造,马某(马某某父亲,已故)所有的位于木工厂方块的房屋于2011年6月被拆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马某某信访案件说明材料,林信联办关于马某某信访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函(林信函[2016]2号),证实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26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次约谈马某某,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其诉求。马某某提出要政府一次性解决300万元补偿费用,如果不满足就去北京上访,拦停地铁制造事端。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5]54号)要求,大力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对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黄牌警告。对问题特别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马某某的行为给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领导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4.曹某、林某某、王某、郑某某、张某某关于马某某信访案件的说明材料。证实在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26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马某某时,提出要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其诉求,劝其不要采取极端行为,同时向其讲清了当前信访维稳的形势,劝导其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反映诉求。马某某仍然坚持要政府一次性补偿其300万元,不满足要求就去北京非法上访,拦停地铁制造事端。被告人有异议。该组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5.证人王某某、边某某、卢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26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次约谈马某某,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其诉求,劝其不要采取极端行为。马某某提出要政府一次性解决300万元补偿费用,如果不满足就去北京上访,拦停地铁制造事端。被告人有异议,认为证言不真实。该证据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国家“两会”要召开了,他家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他准备去北京上访。2016年1月、2016年2月20日左右,县政府副县长郑某某、县长张某某三次与他约谈,他提出要赔偿300万元。领导要求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他不同意,表示得不到赔偿就进北京上访。王某某、卢某某找他核算一下赔偿数额,总数是380万元,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室内物品损失、其看病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其母治病、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因拆迁洗车场停业损失、上访费用、没有得到补偿造成的利息损失等。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马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马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一份、林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一份,国土局约谈核算金额记录。(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法院对其非法强迁。公诉人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在2016年10月9日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林甸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关于马某某信访轨迹情况说明材料,林甸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进京上访、非访、接访、劝访的情况说明材料。2.马某某因非访多次被行政拘留决定书等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自2013年以来,因不满拆迁补偿多次到市、省、北京非正常上访。于2013年11月9日,因其携带管制刀具在北京西城区府右街进行非访危害公共安全,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12日进京非访,在北京市前门附近服用大量安眠药,因其扰乱了首都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其多次进京非访,先后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多次。2016年全国“两会”之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马某某多次进行约谈,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依法依规表达诉求。马某某不同意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执意要求政府一次性补偿其300万元,否则就进京上访。并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将进京拦停地铁制造事端。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违法非访,不仅造成当地政府信访考核和维稳工作的巨大压力,还给当地政府的行政资源造成巨大浪费,甚至严重影响了北京地区的信访管理秩序以及北京地区国家信访部门规定的信访地点以外的重点、敏感、禁止信访地点公共秩序。马某某要求县政府解决其父亲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300万元不具有正当性。其父亲所有的房屋在强拆之前不知什么原因倒塌了,但没有证据显示是县政府委托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实施拆迁的。因此,县政府不应当对其房屋灭失进行补偿。其父所有的房屋经相关部门依法评估为201139元,而其要求政府赔偿300万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在其非法上访期间,因其生活困难县政府积极协调企业为其解决拆迁补偿款19万元,并为其解决周转房一处,其已于2014年12月31日入住。在此之前,被告人马某某曾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因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被首都地区民警当场抓获;在北京市前门服用大量安眠药,扰乱首都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其先后多次因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等被行政处罚。因此,马某某具有较强的现实危险性。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向马某某讲清了当前信访维稳的形势的情况下,马某某在明知非法上访会给县政府造成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上访、制造事端相要挟。综上,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马某某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常 亮代理审判员  冯丽荣人民陪审员  柴秀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翠本案就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