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221号原告逯弘秀,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412244264)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72号25栋4单元6楼3号。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街3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弘秀诉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逯弘秀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梦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