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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大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豪龙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工港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大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豪龙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工港贸易有限公司,徐明珠,王文斌,李丹,赵娟,杨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异42号异议人连云港市大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豪龙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工港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明珠。被执行人王文斌。被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赵娟。被执行人杨谦慧。异议人连云港市大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豪龙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工港贸易有限公司、徐明珠、王文斌、李丹、赵娟、杨谦慧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异议人连云港市大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连云港市大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宋 虎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玮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