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殷利国与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利国,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殷利国。委托代理人:彭明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谷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向东,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芝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因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