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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殷利国与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利国,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殷利国。委托代理人:彭明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谷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向东,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芝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因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