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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钱塘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钱塘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赵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钱塘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赵君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钱塘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君华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其有小型汽车一辆,但已被他案查封且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624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31624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浙江钱塘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8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全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