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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与肖邦锡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86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肖邦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4867号原告: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严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邦锡,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邦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广州市亚威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邹容娣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