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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7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滨海诉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滨海,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899号原告:赵滨海,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宏仁家园。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中街北侧(潼关三区)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清。原告赵滨海与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滨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滨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滨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