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7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滨海诉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滨海,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899号原告:赵滨海,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宏仁家园。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中街北侧(潼关三区)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清。原告赵滨海与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滨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滨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滨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