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7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加庆与徐结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加庆,徐结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财保45号申请人:余加庆,农民。被申请人:徐结映,农民。申请人余加庆因被申请人徐结映获得其农业保险理赔款53104.80元拒不返还。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结映的银行存款54789元。申请人余加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徐结映的银行存款5478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中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德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