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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44号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敬东,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畅,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超,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郭嘉。被告: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谷全民,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