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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与夏秀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夏秀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80号原告:申德平,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赵晨辉,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郑东岩,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孙良才,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杨丽荣,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郝立兴,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夏秀梅,女,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与被告夏秀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淑红审 判 员  吴 钝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