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与夏秀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夏秀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80号原告:申德平,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赵晨辉,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郑东岩,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孙良才,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杨丽荣,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郝立兴,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夏秀梅,女,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与被告夏秀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德平、赵晨辉、郑东岩、孙良才、杨丽荣、郝立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淑红审 判 员 吴 钝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