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248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肖家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肖家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755-3。负责人夏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钧、郭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家垒,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家垒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被告肖家垒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661.40元以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12月26日的利息25775.83元、滞纳金17129.01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以89661.4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信用合约》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透支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二、被告肖家垒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律师费损失10700元。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16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85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收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家垒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肖家垒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将被执行人肖家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