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诉王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王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94号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薇,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欣宇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刘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