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勇与贾荣亮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贾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263号申请人曾勇被申请人贾荣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贾荣亮、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勇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荣亮、于春霞款项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