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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占阳与杜厚俊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阳,杜厚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182号申请人李占阳被申请人杜厚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阳诉被告杜厚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占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占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厚俊款项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