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翁德贵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德贵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4刑初62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德贵,男,1971年5月6日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系竹溪县源茂林场职工,住竹溪县。曾因犯滥用职权罪,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又因涉嫌行贿罪,2015年12月17日被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德贵犯行贿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夏忠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任大成、人民陪审员刘玉平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飞、刘程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德贵及其辩护人李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竹溪县林业局召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专题会议,因土地征用无资金来源,会议确定由有资质建筑公司垫资,原则上危旧房改造前期主体工程采取议标方式由垫资方承建。被告人翁德贵得知这一消息后,于2011年4月26日向竹溪县林业局垫资人民币150万元。该工程后来因征地进展缓慢,根据相关要求该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翁德贵担心公开招投标可能承包不到该工程,加上又垫资了150万元,便于2011年腊月的一天晚上,来到原竹溪县林业局局长张某家里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希望张某提供帮助,此款被张某收受。随后,在林业局班子会议上,张某提出对一期工程采取邀标的方式让翁德贵和另一名垫资人来承建,会议最后确定一期工程的6、7号楼采取邀标方式由翁德贵和另一名垫资人各盖一栋。2012年8月20日,竹溪县林业局就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采用邀标的方式向县政府请示,同年8月23日,县政府批复同意。2012年9月,在邀标过程中,翁德贵通过串标的方式,最后顺利中标。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翁德贵到竹溪县纪委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德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翁德贵辨称: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毅的辩护意见可归纳为:1、竹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1月18日对被告人翁德贵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但被告人翁德贵已于2015年5月19日到县纪委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行贿行为,但其主观上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故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竹溪县林业局召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专题会议,因土地征用无资金来源,会议确定由有资质建筑公司垫资,原则上危旧房改造前期主体工程采取议标方式由垫资方承建。被告人翁德贵得知这一消息后,于2011年4月26日向竹溪县林业局垫资人民币150万元。该工程后来因征地进展缓慢,根据相关要求该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翁德贵担心公开招投标可能承包不到该工程,加上又垫资了150万元,便于2011年腊月的一天晚上,来到原竹溪县林业局局长张某家里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希望张某提供帮助,此款被张某收受。随后,在县林业局班子会议上,张某提出对一期工程采取邀标的方式让翁德贵和另一名垫资人明安怀来承建,会议最后确定一期工程的6、7号楼采取邀标方式由翁德贵和明安怀各盖一栋。2012年8月20日,竹溪县林业局就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采用邀标的方式向县政府请示,同年8月23日,县政府批复同意。2012年9月,在邀标过程中,翁德贵通过串标的方式最后顺利中标。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翁德贵到竹溪县纪委投案。另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翁德贵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竹溪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2、证人张某、程某1、刘某、周某、敖某、邵某、李某、程某2的证言;3、银行进账单、业务交易凭条及竹溪国有林场危房改造工程保证金到账明细;4、竹溪县林业局(2011)07号关于全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前期建设工作的情况说明,竹溪县双竹林场进账单、收条、记账凭证、查账说明;5、竹溪县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一期工程采用邀标方式的请示,竹溪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6、7号楼标底编制报告书,建设工程造价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评审报告;6、县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采购计划表、邀请函、招标文件、投标资料;竹溪县招投标中心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7、被告人翁德贵的供述材料;8、中共竹溪县纪委《关于翁德贵在县纪委办案期间表现的证明》;9、被告人翁德贵的户籍证明及张某的任职文件;10、视听资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翁德贵及辩护人李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德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承包过程中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关照的方式而形成竞争优势,通过串标的方式达到顺利中标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德贵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德贵在被追诉前主动到竹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行贿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翁德贵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翁德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适用修正前刑法。据此,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德贵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忠祥审 判 员 任大成人民陪审员 刘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寅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