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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督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正荣与保仕贵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荣,保仕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督46号申请人陈正荣,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申请人保仕贵,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兴义市。申请人陈正荣与被申请人保仕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0日发出(2016)黔2301民督46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保仕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黔2301民督4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7元,由申请人陈正荣负担。(转下页)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书记员  刘坤旺 更多数据: